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5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淳媛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75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淳媛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 被告僅因細故,即在網路上發表侮辱告訴人之言詞,致告訴 人名譽受有侵害,顯見尚欠缺尊重他人人格之觀念,實為不 該,且經本院詢問調解意願,被告表示依法處理等語,有本 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足見被告尚未徵得告訴人之原諒,暨 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犯罪情節、智識、家庭生活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7504號
被 告 楊淳媛 女 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市○○路00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淳媛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月5日15時許, 在其臺南市○區○○路0000號住處,經由網路連結,以暱稱「 蕭羽欣」,在不特定人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Dcard「中華 醫事科技大學板」,發表:「醫技三B姓盧的那位是女表ㄗ‧ 吧」客觀上足以貶抑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言詞,公然辱罵盧芳 儀。
二、案經盧芳儀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楊淳媛對於上揭時、地公然侮辱犯行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盧芳儀指訴情節相符,復有Dcard網頁發言翻拍1紙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 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檢察官 郭 文 俐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 富 雄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