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建築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1512號
TNDM,111,簡,1512,2022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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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5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崔源森



李正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
10年度偵字第23308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崔源森、李正芳共同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僱用不知情之不詳工人就經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工後違 法復工之建築物,經制止不從而繼續施工興建,為間接正犯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件經檢察官胡晟榮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玉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3條: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附 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3308號
  被   告 崔源森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正芬 女 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2 樓            居臺南市○○區○○○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崔源森與李正芬係夫妻關係,2人於民國101年11月間共同出 資購買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本件土地)及其 上同段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000號,下稱本 件建物),並均登記於崔源森名下。渠2人知悉建築物非經申 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增建,仍 自109年7月間某日起,在本件土地上,由李正芬出面僱用不 知情之建築包商於本件建物側邊增建鋼鐵加強磚造之違章建 築,於增建1樓建築過程中,經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人員於109 年8月14日至現場稽查上情屬實後,於現場張貼施工制止單 ,並於109年8月18日以南市工使二字第1091007956號函發函 予崔源森勒令停工,該函文於109年8月20日上午10時18分許 由李正芬(同居人)代為收受而合法送達,崔源森事後亦經 李正芬轉交而知悉該函文內容。然崔源森、李正芬並未因此 停工,經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再派員於109年11月23日至現場 勘查,發現仍有繼續施工,再度於現場張貼施工制止單,並 又於109年11月25日以南市工使二字第1091444759號函發函 予崔源森勒令停工,該函文於109年11月27日上午11時40分 許由李正芬(同居人)代為收受而合法送達,崔源森事後亦 經李正芬轉交而知悉該函文內容。詎崔源森、李正芬知悉臺 南市政府工務局已第2次勒令停工,仍共同基於違反建築法 之犯意聯絡,不從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之制止,繼續委由建築 包商施作上開違章建築。嗣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人員於110年4 月26日至現場勘查時,發現上開違章建築並未停工而有繼續 施工之情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崔源森、李正芬於偵訊時坦承不諱 ,並有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施工中違章建築現場勘查紀錄表( 勘查日期:110年4月26日)、臺南市善化區公所違章建築查



報單、臺南市政府工務局109年8月18日以南市工使二字第10 91007956號函(含109年8月14日張貼之通知、施工中違章建 築現場勘查紀錄表、送達證書)、臺南市政府工務局109年1 1月25日以南市工使二字第1091444759號函(含109年11月23 日施工中違章建築現場勘查紀錄表、送達證書)、本件土地 及建物之查詢資料在卷可佐,被告2人之自白經核與事實相 符,是渠等犯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2人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 罪嫌。又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 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檢 察 官 胡晟榮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許靜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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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