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1127號
TNDM,111,簡,1127,202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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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凃佩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速偵字第4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凃佩君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僅因一時貪念而竊 取他人所有之財物「日本味王暢快人生蜂蜜檸檬」1盒、 「金潤益薏仁粉」2包,對被害人之財產法益造成損害, 惟考量其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之態度,並兼衡其於警詢時自 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至被告所竊得之物即「日本味王暢快人生蜂蜜檸檬」1盒、 「金潤益薏仁粉」2包,已經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 單在卷可佐,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441號
  被   告 凃佩君  女 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凃佩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1年4月1日上午9時19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 中心,趁店員未注意之際,徒手自貨架上竊取日本味王暢快 人生蜂蜜檸檬1盒(價值新臺幣【下同】179元)、金潤益薏 仁粉2包(價值158元)並置於隨身攜帶之袋子,得手後,未 將上開商品取出付帳即行離去,經店長楊琬芹發現,將離開 之凃佩君攔下,並報警處理,始知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凃佩君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 楊琬芹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 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 全聯實業(股)公司台南開元分公司客人購買明細表、發票 影本1紙、現場照片1張及監視器錄影器翻拍照片5張在卷可 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足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按刑法第 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 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扣案之日本味王暢快人生蜂蜜檸檬1盒 、金潤益薏仁粉2包,業已發還告訴人楊琬芹,並有贓物認 領保管單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 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檢 察 官 黃 榮 加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 信 樺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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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南開元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元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