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1年度,110號
TNDM,111,撤緩,110,2022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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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DANANG SUSILO(蘇西羅) 印尼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
年度執緩字第407號、111年度執聲字第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ANANG SUSILO(蘇西羅)於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1486號刑事確定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DANANG SUSILO(蘇西羅)因犯不能 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8日以109 年度交簡字第14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並應 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3萬元 ,於109年7月14日確定,緩刑期間至111年7月13日止。惟該 受刑人於109年7月23日已出境離開臺灣,經囑警派員查訪原 工作之優達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專員表示受刑人 已離境將不再續用故無返臺可能,在臺亦無其他親人可為其 支付公庫3萬元,且本件已於110年12月17日以南檢文己109 執緩407字第1109079994號函公示送達,經查詢入出境連結 作業迄今並無受刑人再入境紀錄,該受刑人已無法依限履行 ,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合於刑法 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 有明文。本案受刑人係印尼國籍人,經檢察官囑警前往受刑 人在臺聯絡地址臺南市○○區○○里○○街0號查訪,該址為優達 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110 年1月14日南市警營偵字第1100002294號函檢附之查訪紀錄 表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係以工作名義申請入境臺灣工作居 留之印尼籍勞工,其於109年7月23日出境前之最後住所地( 即原居留地址)位於本院轄內,是本院自有管轄權,先予敘 明。
三、復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



金額;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 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 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 、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公共 危險罪,前經本院於109年6月8日以109年度交簡字第1486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 6個月內項公庫支付3萬元,該案已於109年7月14日確定,緩 刑期間至111年7月13日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查核相關執行案卷無誤。而受刑人於該 案判決確定後之109年7月23日離境,迄今無再次入境紀錄, 且檢察官囑警派員前往受刑人原工作之優達樹脂化工故份有 限公司查訪,該公司專員表示受刑人已離境將不再續用故無 返臺可能,在臺亦無其他親人可為其支付公庫3萬元,有該 受刑人入出境查詢列印資料及前引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 局函文檢附之查訪紀錄表在卷可按,且本案相關傳票命令業 經公示送達,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公示送達函文、電子公 佈欄列印資料在卷可查。則受刑人於本院前開刑事判決甫確 定數日內,即搭機離境,迄今已近2年,足認受刑人全無履 行本院前開刑事確定判決所定負擔之意願,其違反刑法第74 條第2項4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原宣告之緩刑已無從收其 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裁定撤銷受刑人緩刑之 宣告。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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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達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