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清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0年
度聲沒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商標之短袖上衣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清雅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0400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扣案之仿冒「adidas圖」商標短袖上衣1件,經鑑 定後認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有鑑定報告書1份附卷可稽, 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之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定 有明文。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 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 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 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詹清雅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04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有各該偵查卷宗可參。而扣案之仿冒「adidas圖 」商標之 短袖上衣1件,經鑑定確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鑑定報告、 商標單筆詳細資料報表各1紙在卷可按,依商標法第98條規 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揆諸前揭法律規 定,本件聲請人就扣案仿冒商標之短袖上衣1件聲請宣告沒 收,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