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陽妤宣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
聲沒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商標之耳環壹佰陸拾肆件、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 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 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定有 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 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 甚明。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 第21173號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偵查卷宗可稽,而扣 案仿冒香奈兒商標之耳環164件,業經鑑定確係仿冒之商品 ,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 收。至被告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3000元,亦據扣案,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併為沒收之諭知。是本件聲請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諾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