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淑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肆貳公克、零點貳參伍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淑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97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 屬違禁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刑法第40 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 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毒品2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鑑定 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24 2公克、0.235公克)等情,有該院民國111年3月8日高市凱 醫驗字第7220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參 見111年度毒偵字第497號卷第42頁),因認扣案物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 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 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前開規定沒收 銷燬之。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