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陳姮樺
被 告 凃乃方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1198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因被告死亡,已 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198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 揆之首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自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俊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