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1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凃乃方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緝字第10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告凃乃方業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死亡,有其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院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俊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