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凃乃方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緝字第10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 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 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前因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 16日以109年度訴字第1198號裁定停止審判在案。茲因被告 已於111年5月26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無到庭之可能。從而,本件原停止 審判原因已經消滅,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自應繼續審判。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