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1年度,120號
TPDA,111,簡,120,2022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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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20號
原 告 希歐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慧敏
訴訟代理人

代 收 人 曾瓊玉
徐進國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1
年4月20日院臺訴字第111017140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理 由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 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勞工保險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訴訟 標的為15萬6,628元,未逾40萬元,核屬應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 費,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本院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元,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全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藍儒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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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希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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