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0年度,160號
TPDA,110,簡,160,2022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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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60號
原 告 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大富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林之晨

訴訟代理人 劉懷先律師
李佳真律師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耀祥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
謝宜峯
吳欣融
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109年度簡字第43號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前項情形,行政法 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定有明文 ,復依同法第236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又法 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 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 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 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迭經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 72號、第590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院安股法官受理兩造間109年度簡字第43號有線廣 播電視法事件,因認所適用之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8條第2項 ,就違反同法第10條第1項裁處系統經營者之規定,有法律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並依首揭法 律規定,於本院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於110年1月20 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件原告對於應適用之衛星廣播電視 法第5條第1項及第50條規定,依合理之確信,認有抵觸法律 明確性原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期待可能性原則等憲法 上重要原則,並有侵害人民受憲法第7條、第11條第15條所 保障之平等權、通訊傳播自由、財產權及營業自由之疑義, 聲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經核本件所適用之法律與前揭聲請釋憲中之有線廣播電視法



之法律適用狀況相同,為免適用法律發生歧異,是本件亦應 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78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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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富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