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50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國際單親兒童文教基金會附設臺南市私立
麻二甲之家
法定代理人 黃越綏
代 理 人 黃榆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5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25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財團法人國際單親兒童文教基金會附設臺南市私立麻二甲之家/甲○○ 臺北北門郵局 110年11月30日 10,800元 E8034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