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204號
TPDV,111,除,1204,202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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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04號
聲 請 人 戴榕萱(原名戴秀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9日屆滿(因111年5 月8日為假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同年月9日),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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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