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84號
聲 請 人 周黎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8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18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002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003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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