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150號
TPDV,111,除,1150,202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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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50號
聲 請 人 柏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家麒
訴訟代理人 錢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15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柏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朱家麒)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 110年10月25日 504,000元 CI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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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