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42號
聲 請 人 威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14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住佳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 大安分行 111年1月14日 39,500元 A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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