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019號
TPDV,111,除,1019,2022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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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19號
聲 請 人 陳羿卉(即陳克恭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陳應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6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019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1 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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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