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450號
TPDV,111,重訴,450,2022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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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50號
原 告 周朝龍
被 告 宋佳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3日裁 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5月18日 送達原告,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回證、答詢表、繳 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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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