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89號
原 告 華蓉暄
訴訟代理人 徐偉超律師
被 告 陳正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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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妹玉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代理人 王振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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