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若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邱薡宬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
本院民國111年5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2,5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
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