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044號
TPDV,111,訴,3044,2022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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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44號
原 告 林千聿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雨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39,105元,應徵裁判費5,840元,扣除原告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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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雨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