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66號
原 告 李瑞彬
被 告 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已於111年4月1 日收受,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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