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7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曾耀群
被 告 李柏諺即忠一商行
李志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八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6月29日宣判,惟嗣經查詢被告李柏諺即忠一商行之戶役政資料,始悉其為現役軍人,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送達庭期通知書,是該次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並未對其合法送達,為免因此致判決不合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