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周慶雄即財團法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慈善基金會董
事(兼秘書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慈善基金會捐助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 附件對照表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慈 善基金會之董事兼秘書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經第4屆 第6次董事會會議修訂通過,變更內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慈善 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變更詳如附表所示), 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 定亦無抵觸,是其就該條文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