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1年度,154號
TPDV,111,建,154,2022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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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54號
原 告 宏笙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昭慶
被 告 林銀濨
林榅錮
陳耀文

黃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原告已於11年5月6日收受,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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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笙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