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建字第126號
原 告 日良企業社即楊宗諭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
被 告 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子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壹拾陸萬零參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參拾捌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佰壹拾陸萬零參佰柒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所簽定工程契約書分別於如 附表「契約合意管轄條款」欄位所示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3、37、53、69、156、207、263、285 頁),是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起訴時將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吳 子嘉誤載為邱于芸,經原告於111年5月10日更正法定代理人 之姓名(見本院卷第349頁),對於當事人之同一性並無影 響,亦無承受訴訟之問題(吳子嘉業於111年3月16日即已變 更為被告法定代理人,見本院卷第336頁),核應准許,併 此敘明。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107年起至109年間,分別承攬被告所交付 如附表所示之工程,且均已完工驗收並結算,依附表所示之 工程契約所約定被告按契約工程項目就原告完成之工程數量 予以估驗辦理計價,及正式驗收合格後,即應給付工程價款 (含保留款),然被告就附表所示之部分估驗工程款及保留 款迄今仍未給付。爰依兩造間之承攬契約、及民法第490條 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擇一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及 返還保留款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716萬37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工程承攬契約書、 報價單、竣工結算總表、竣工結算明細表、施工照片、估價 單等件為佐(見本院卷第23-305頁),核屬相符。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或其他事證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 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再經本院衡酌原告所提前揭事證, 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是原告依兩造間承攬契約之付款辦 法約定請求如附表所示之工程款共716萬377元,自屬有據。 至原告另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請求 給付工程款之主張,因與前揭准許部分核屬請求權競合之選 擇合併,其中一請求權有理由,其起訴之目的已達,自無庸 再為審究該請求權是否有理由,附此敘明。又本件起訴狀繕 本已於111年5月16日送達被告法代受僱人發生效力,有送達 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359頁)。從而,原告依如附件所示 之工程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716萬37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即111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新臺幣)
編號 工程契約名稱 工程款(含稅) 請求金額 本院認定金額 證據出處(本院卷) 契約合意管轄條款 1 花蓮相二貨櫃旅館鐵件工程 122萬7048元 12萬2705元 (保留款) 12萬2705元 第23-35頁 第13條 2 星巴克新建工程鐵件工程 121萬元 12萬1000元 (保留款) 12萬1000元 第37-51頁 第13條 3 花蓮相一鐵件工程 26萬5000元 2萬6500元 (保留款) 2萬6500元 第53-61頁 第13條 4 花蓮相二樂多坊商店街貨櫃 噴砂除銹刷防銹漆及油漆工程 662萬7591元 66萬2759元 (保留款) 66萬2759元 第63-151頁 甲、契約主文第7條 5 花蓮相二貨櫃大街鐵件工程 636萬1484元 63萬6148元 (保留款) 63萬6148元 第153-203頁 甲、契約主文第7條 6 花蓮貨櫃商店街- 空橋結構及鐵件裝修工程 260萬元 26萬元 (保留款) 26萬元 第205-223頁 第14條 7 花蓮貨櫃商店街- 變更設計鐵件增設工程 296萬元 296萬元 (估驗工程款及保留款) 296萬元 第225-259頁 第14條 8 花蓮貨櫃商店街-貨櫃 切割結構補強防火門窗工程 165萬元 16萬5000元 (保留款) 16萬5000元 第261-281頁 第14條 9 相二貨櫃大街雙併貨櫃結構補強及跳水台、滑水道-C型鋼、鍍鋅鋼板、油漆工程 276萬1778元 220萬6265元 (扣除追減部分之估驗工程款及保留款) 220萬6265元 第283-305頁 第14條 合計 716萬377元 716萬3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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