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1年度,111號
TPDV,111,建,111,2022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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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11號
原 告 祥曜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錫樑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霖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1590萬4875元及遲延利息,經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1590
萬4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2008元。雖原告另聲請訴訟救
助,惟已經本院以111年度救字第1704號裁定駁回確定。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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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霖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曜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