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11年度,256號
TPDV,111,家非調,256,2022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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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非調字第256號
111年度家救字第92號
聲 請 人 程今科
代 理 人
(法扶律師) 林耿鋕律師
相 對 人 程潘秀金(即鄭潘秀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次按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專屬受扶養權 利人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 第125條第1項第2款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依上開說 明,應專屬由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而相對人住居於臺南市,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從而,本 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提起本件聲請,有所違誤,是依職權裁定移送至該管轄法 院。至聲請人另聲請訴訟救助部分,因附隨於本案,故併予 移送,附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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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