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1年度,133號
TPDV,111,婚,133,2022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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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13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第1項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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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