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541號
TPDV,111,司聲,541,2022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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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銀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潤琦實業有限公司因返還提存物事件,對本
院於民國111年6月1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
人姓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固規定明確,惟若非裁定之誤寫、 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自不得裁定更正。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民國111年5月27日召開股東會, 選任新任董事長即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陳彥銘,原法定代理人 陳銀海卸任,爰聲請更正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為陳彥銘。三、按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 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公司法第12條訂有明文。又本院依職權調閱工商登記電子 閘門查詢聲請人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據 查詢結果所示該公司登記事項之代表公司負責人欄仍為陳銀 海非為陳彥銘,有卷附查詢結果可稽。是以聲請人雖具狀以 其已於111年5月27日股東會決議選任新任董事長即法定代理 人陳彥銘,因尚未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故 本院裁定以現行公司登記表記載之代表人陳銀海為聲請人之 法定代理人,並無可為更正之錯誤。本件聲請人聲請更正裁 定其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之記載,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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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潤琦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琦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