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385號
聲 請 人 林祥波
非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王萱雅律師
吳宛怡律師
李承育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林顏淑女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1年6月15日起展延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 ,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顏淑女之子女,為 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3月15日死亡,因被繼承人 名下財產涉及土地及金融資產尚需相當時間整理與釐清,致 難於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故依民法第1156條第 2項之規定,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正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