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1150號
TPDV,111,司繼,1150,202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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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150號
聲 請 人 蔡沛彤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 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即:(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 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 第1138條、114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高寶瓊孫女,被繼 承人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 爰依法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於111年5月13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固據提出戶 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郵局存證信函 等為證。然經本院發函詢問聲請人、被繼承人子蔡忠翰、孫 蔡昀澤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知悉後有無通知聲請人?聲 請人稱於西元2020年10月12日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有參加被 繼承人葬禮,但期間無人告知我為順位繼承人。被繼承人子 蔡忠翰、孫蔡昀澤於陳報狀中表示有通知聲請人被繼承人於 西元2020年10月12日過世一事,但不知道拋棄繼承的時限等 語,有陳報狀在卷可參。按首揭法條所謂「知悉其得繼承之 時起」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且自己已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 成為繼承人之時而言,非謂尚須知悉有無繼承之遺產,且不 因聲請人不知法律或對法律之誤解,而影響法律規定所發生 之效力。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孫女,其父早於被繼承人 死亡,其為代位繼承人,無待其他繼承人之通知,於知悉被 繼承人死亡時便起算拋棄繼承三個月之時間,是聲請人既於 109年10月12日便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消息,至遲應於110年 1月12日前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始為合法,聲請人於111年5 月13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見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日期 戳記),顯已逾3個月之期限,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正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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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