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8464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盧寶霖、葉沛儒、
沈忠聖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
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盧寶霖、葉沛儒、沈忠聖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
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
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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