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8003號
TPDV,111,司票,8003,202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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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8003號
聲 請 人 王臺鳳
相 對 人 徐惠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七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7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紙,聲請裁 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 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四、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00800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09年1月13日 250,000元 109年1月17日 TH 0000000 002 109年1月13日 700,000元 109年1月22日 TH 0000000 003 109年1月13日 210,000元 109年2月6日 TH 0000000 004 109年1月20日 1,428,000元 109年2月8日 TH 0000000 005 109年3月26日 176,120元 109年4月10日 TH 0000000 006 109年4月12日 254,508元 109年4月24日 TH 0000000 007 109年4月12日 210,000元 109年5月20日 TH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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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