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23號
TPDV,111,司拍,123,2022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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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蔡承育
相 對 人 劉黛莉
關 係 人 胡俊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黛莉於民國(下同)103年11 月1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胡俊華對聲請人所 負借款等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260萬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又關係人胡俊華於10 3年11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1,069萬元、2,084萬元及395萬4, 076元,詎僅攤付本金及利息至110年12月12日止,即未依約 繳納,應即清償尚欠之本金合計2,932萬2,173元及約定之利 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三、本院於111年5月17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 件聲請陳述意見,渠等迄未陳述。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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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