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925號
TPDV,111,司催,925,2022061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925號
聲 請 人 經兆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聖鈞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系爭遺失票據究為本票或支票(聲請狀附表、票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與通知書內票據喪失經過欄位所載之票據
種類不相符)。
二、如為本票,請提出由聲請人為報案人(即需以聲請人名義,
附具委任狀委託代理人報案;報案人欄位應為經兆國際法律
事務所並非鄭安芹)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
補正文件內僅記載種類、完整票號、金額;警局出具之公函
應分別載明系爭票據之種類、完整票號、金額、發票人、受
款人、付款地或發票地、到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
料)。
三、如為支票,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票據種類之票據掛失止付
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