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394號
TPDV,111,司促,9394,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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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3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冠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詠卉(原名謝金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陸佰捌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參仟捌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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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