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345號
TPDV,111,司促,9345,202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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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3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金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彥豪(即賴建甫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建甫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玖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
零參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賴
建甫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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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