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305號
TPDV,111,司促,9305,202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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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3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富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壹佰壹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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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