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994號
TPDV,111,司促,8994,2022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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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9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宋蔡玲珠(原名蔡玲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零伍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為聲請支付命令事:
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
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請求金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9,055元整及自民國97年9月
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9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爰相對人宋蔡玲珠蔡玲珠於民國94年04月22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94年04月22日起至
民國97年04月22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嗣後「以
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
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1個月1期,共
分36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相對人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
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97年0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應
加計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29,055元
整,及自民國97年0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迄
未清償,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狀請鈞院鑒核,准
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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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