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951號
TPDV,111,司促,8951,2022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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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9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林子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思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思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陸佰貳拾捌
元,及如債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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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