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891號
TPDV,111,司促,8891,2022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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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8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周郁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振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零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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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