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8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安定(原名高俊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參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