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651號
TPDV,111,司促,8651,2022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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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6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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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