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590號
TPDV,111,司促,8590,2022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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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5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冠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肆萬玖仟參佰零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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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