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545號
TPDV,111,司促,8545,202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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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5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福維克樂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Filippo Trau

代 理 人 李蘊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靜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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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福維克樂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