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534號
TPDV,111,司促,8534,2022061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5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承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曹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仟捌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每期(月)
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