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446號
TPDV,111,司促,8446,202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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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4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李香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士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捌佰捌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當期(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連續二個月當
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連續最高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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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