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418號
TPDV,111,司促,8418,2022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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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4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曾郁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薛念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參仟貳佰參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本金 序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3235元 自民國111年03月10日起 至民國111年04月09日止 年息13% 001 新臺幣473235元 自民國111年04月10日起 至民國112年01月09日止 年息15% 001 新臺幣473235元 自民國112年0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26%
附件:
一、債務人薛念平應清償新臺幣(下同)473,235元,及所示之
遲延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薛念平於民國110年08
月09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5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7
年08月10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
品指標利率加12.20%機動計息按月計付,(民國111年03月10
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0.8%,計息利率為13%,民
國111年04月21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06%,計息
利率為13.26%,)。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
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
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
,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
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
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
納至民國111年03月1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
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
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47
3,235元及如上所示之遲延利息。(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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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